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73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及网银、U盾一套,并以1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出售给“江某某”(另案处理)。经公安机关查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涉及诈骗被害人1名,诈骗总额为10万余元,其中流入被告人张某某账户18888元,该账户流水总额为800万元左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巧萍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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