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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6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村**号。于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6日在东莞市长安镇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镇长福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20100********)卖给江某甲(另案处理)使用,2020年5月14日张某甲又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大岭山岭丰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6001********)卖给江某甲使用。自开户以来,张某甲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流入可疑资金共计949864.42元,其中2020年5月21日共收到被害人陈某甲、常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黎某某、刘某甲、张某丁、夏某某、陈某乙、孙某某、刘某乙、王某甲、彭某某、江某乙、关某某、袁某某、温某某、王某乙被电信诈骗的款项共计350740元。张某甲于2020年10月10日在东莞市长安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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