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梯**单元。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在经营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明知“大王钱柜”“八里香分期”“喵下贷”等网络小额贷款APP虚构额度高、利息低等宣传语,隐瞒贷款时扣除高额砍头息等真相,明知上述APP会获取贷款人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仍招收代理、招募员工进行推广。2019年7月至8月,包括菏泽市定陶区被害人王某某在内的多名被害人通过上述贷款APP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982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2月至8月,**公司结算金额为2610642.41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342550.14元(其中与许某某共同违法所得318550.14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公司负责人期间,为推广网络小额贷款APP,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967条。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退缴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销话术、利润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公民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夏梦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座**梯**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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