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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61989********,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村**组。有前科(2007年3月因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11月因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5日,陈某经过张某某家门前时,被张某某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2、2018年2月21日,因吕某某粉墙的砂浆掉在张某某家地基里,张某某殴打了吕某某。

3、2018年6月6日,因杨某某停车下货一事,张某某殴打了杨某某。

4、2018年9月5日中午,因张某某盖狗圈一事,尹某某去做工作,后张某某殴打了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寿勇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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