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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现为滦州市)**镇**村,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现为滦州市)**镇**村**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迁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19时许,在迁安市野鸡坨镇野鸡坨村老红绿灯500米102国道路北土路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大众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董某某驾驶白色长安汽车由北向南行驶,二车会车时险些发生剐蹭。被告人张某某对董某某心生不满,遂驾驶黑色大众志骏轿车追逐并连续撞击董某某驾驶的白色长安越野车,并将董某某的车辆逼停后,用三棱直刀将白色长安越野车驾驶室门扎坏。董某某驾车躲往迁安市野鸡坨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继续追逐,到野鸡坨派出所董某某下车后紧急逃往办公区,因逃跑时过于匆忙,将派出所玻璃门撞碎,致使其右肘部皮肤割伤,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另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某某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510元。

2019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滦州市东安各庄镇东孟家屯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桑塔纳志骏牌轿车(照片)、三棱刀(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长安汽车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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