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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罪)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8〕54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0721,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3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9日由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8月20日两次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7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2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土地被新大石油公司征用,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领取土地补偿款后,张某某对其赔偿不满意又进行上访。先后到农安县农业局、信访局等地多次无理上访滋事,后来张某某先后到农安县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上诉,最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某上诉问题作出终审判决。沈阳市全国巡回法庭对张某某上诉问题予以驳回后,该人多次到农安县信访局、长春市、北京市非法上访,并到北京市非访区进行上访滋事。张某某多次因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又到北京进行上访滋事,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赵某某、张某甲、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毛某某、张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非法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国林

2018年10月31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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