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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罪)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Z7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癸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某到张某癸家中,先对邢某某实施殴打,后又将张某癸家的摩托车、冰柜等物品砸毁,后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366元。

2.200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癸发生矛盾,2003年6月28日,张某某在税镇街上骂张某癸,遇到张某癸侄子张某子,张某子遂劝阻张某某辱骂,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张某子砍伤,经太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张某某与张某子达成调解。

3.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回家发现其对门邻居张某丑在其家中,遂怀疑张某丑和自己前妻有染,几天后,张某某找到张某丑并对张某丑实施殴打,欲用匕首捅张某丑被张某丑躲开,此后张某某多次殴打张某丑家人,2007年5月2日,张某丑奶奶陈某某被张某某打伤,经太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王某甲声称丢失2000元钱(后自己找到),怀疑是张某某的妻子偷的,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后张某某发现吴某乙到其母亲家去过,怀疑钱是被吴某乙所偷,遂对吴某乙产生怨气,8月20日晚,张某某酒后将吴某乙带到其家里询问,并持铁锹对吴某乙进行殴打,致吴某乙受伤,经太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1月12日,吴某乙与张某某达成调解。

5.被告人张某某的舅舅王某乙和孙某乙同在税镇开商店,有生意上的竞争,2008、09年秋天的一天晚上,张某某醉酒后从孙某乙门口路过,遂用砖头砸孙某乙的门,并辱骂孙某乙。

6.2011年左右,张某寅在税镇开饭店,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张某某代理的酒,后因张某某代理的酒贵,不再从张某某处进酒,张某某遂多次到张某寅的饭店里对张某寅辱骂,并殴打张某寅妻子徐某甲,损毁店内的物品。

7.2012年5月11日,邹某丙和被告人张某某的妹妹张某壬欠发生争执,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对邹某丙进行辱骂、殴打,致邹某丙受伤。邹某丙出院后,张某某认为邹某丙住院是想讹自己,酒后再次到邹某丙家中辱骂。

8.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到李某某在税镇开一华泉庄园饭店内吃饭,后声称该饭店吧台放的除自己代理的高炉家酒外,还有其他品牌的酒,遂将吧台的酒、玻璃等物品砸坏。

9.2012年年底,邹某丁在税镇街上开一家商店,因未卖被告人张某某代理的酒等物品,张某某醉酒后到邹某丁的商店内滋事,用饮料往邹某丁儿媳张某己身上砸,把货架推倒,并在现场进行辱骂。

10.2014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镇**庄园吃饭,吃饭结束后张某某得知自己的朋友结了账,声称饭店不该收其朋友的钱,应由自己签单,遂在现场辱骂,并损毁店内貔貅、花盆等物品。

11.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税镇**拉面馆吃饭,饭后在门口花带解手,韩某某路过**拉面馆时与正在解手的张某某打招呼,张某某酒醉无故对韩某某辱骂和殴打,韩某某因自己系外地人在税镇打工,未敢吭声。

12.2015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看到其妻子微信上有一叫李某乙的人,误认为其妻子和李某乙相好,当得知李某乙是孔某某儿子后,遂酒后到孔某某在税镇街上经营的超市里滋事,并对孔某某殴打、辱骂,并将其超市内财物损毁。后派出所人员及张某某妻子赶到现场,在得知孔某某的儿子才11岁时,张某某仍继续在现场辱骂。

13.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因身体不好,请蔡某乙给其算命,蔡某乙称张某某母亲需要烧香消灾,于是张某某母亲让蔡某乙帮其烧香,并许诺身体好后给蔡某乙5000元钱,张某某得知后非常生气。2018年农历4月的一天午后,张某某酒后到蔡某乙家滋事,因蔡某乙未在家中,张某某跺蔡某乙邻居蔡某甲女儿的门,蔡某甲夫妇出来劝阻,张某某遂对二人辱骂,被人劝离后,张某某又溜至涵洞旁找到蔡某乙,对蔡某乙进行辱骂,并将蔡某乙带至自己母亲住处,要求蔡某乙跪下,并对蔡某乙拳打脚踢。

14.2019年3月8日晚,张某13过生日,邀请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等人吃饭,张某某因有事未到场,当晚21时许,张某某酒后来到该饭局,看到在座的男性较多,遂和郭某某发生争吵,宾客徐某某起来劝架,遂用烟头往徐某某脸上烫,在场人员拉劝张某某时,也都被张某某殴打。

15.被告人张某某开发税镇的土地与邹某戊家相邻,2020年3月7日中午,邹某戊和邻居吴某甲找工人垫自己家旁边的坑,张某某听说此事,酒后到现场阻扰工人施工,称邹某戊、吴某甲垫的是自己的坑,吴某甲无奈暂停施工,邹某戊质问垫自己家的坑和张某某有何关系,张某某遂和邹某戊争吵推搡起来,将邹某戊的饭碗、水杯砸在地上,后张某某被人劝走。

16.被告人张某某听说王某丙在外讲邹己是被张某某举报的,未经证实,心中恼恨。2020年11月23日晚上,张某某醉酒后前往王某丙家滋事,不听王某丙的辩解,对王某丙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存根、拘留证、释放通知书、收押登记表、值班登记簿、病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邢某某、孙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邹某甲、张某丙、邹某乙、张某丁、张某戊、王某乙、张某己、张某庚、金某某、张某辛、蔡某甲、张某壬欠、吴某甲、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癸、张某子、张某丑、陈某某、吴某乙、孙某乙、张某寅、邹某丙、李某某、邹某丁、韩某某、孔某某、蔡某乙、徐某某、邹某戊、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民

检察官助理:宋智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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