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丑鬼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8月3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黄冈镇威尼斯KTV喝酒出来,因驾车差点碰撞和5、6个陌生男子发生纠纷,后被几个男子追至饶平县霞东村新乡堘头顶附近路段,被告人张某某因不服气,从其家中拿了一把弓和两支箭在现场乱射,射中路过的被害人吴某某的右手上臂,致其受伤。
经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右上臂软组织挫裂伤,创口为贯穿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和解。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箭、鞋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借故生非,持械随意滋事,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