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10月17日被沧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1年 1月19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12年8月13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卢某某七人在黄骅市**村承包虾池进行养殖。2013年春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崔某某、常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以上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协商风电施工中所占用上述七人承包虾池补偿为名,将七被害人叫到黄骅市**村**饭店,要求该七人不再阻拦工程施工。期间张某某、尚某某、崔某某、常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持凶器对七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致张某丁、张某戊、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多人受伤,并派人将被害人送回家,声称已认好其家门,再次进行威胁、恐吓。
2、2017年的一天,在黄骅市**镇**施工过程中,有渔民因利益补偿问题到**堡项目部堵门阻工,被告人张某某将此事告知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并让其派人驱赶阻工人员,后尚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崔某某等人到**堡项目部,对正在堵大门的村民进行殴打。
3、2017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黄骅市**乡**村,承包了风力发电公司一段垫道工程。7月14日上午,寨里村村民代表马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到该施工现场询问占地赔偿的事宜,张某某得知此事后给犯罪嫌疑人尚某某打电话,让其安排帮忙解决此事,后尚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路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尹某某(以上九人另案处理),崔某某、常某某等人当日中午赶到寨里村和张某某汇合,在张某某指引下持凶器将王某某、马某某、马某甲三人打伤,将王某某家的窗户玻璃砸破,马某某驾驶的奥迪A6轿车砸损,马某某的本田奥德赛保险杠撞坏,被毁损物品价值共计4000余元。经鉴定,王某某、马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
二、窝藏罪
2016年10月19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骅市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刘某某是逃犯的情况下,找到犯罪嫌疑人尚某某,让其在沧州市为刘某某安排食宿,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尚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甲、马某某、马某甲、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王某乙、赵某某、马某丁、王某丙、孟某某、刘某乙、张某丁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办案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闫文成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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