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行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23日16时许,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村民韩某某听闻乡上干部在该村开展工作,于是到被告人张某某家(村监委主任)申请低保,并与其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被告人与其子马某某、其女马某某对韩某某在院子里实施殴打。后韩某某回家,张某某等人随后赶到韩某某家,张某某用木块在韩某某身上乱打,致其左侧第九根、十根肋骨骨折。经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2018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认为**乡**村村民张某某向其妻子赵某某诬告其与杨某某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夫妻关系不和,张某某在张某某、谈某某夫妇回家的路上,朝谈某某胸口打了一拳,并用膝盖垫在其右大腿上,遂将谈某某殴打致伤。
3、2019年1月23日17时许,武都区电信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在**乡**村**社维修光纤,张某某认为之前架设光纤线的工人未经其同意在其房顶上空过线“冲了他家的门”(迷信的说法),于是阻挡王某某等电信工作人员对光纤进行维修,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且将其价值一千元的手机屏损坏。
4、2019年6月27日11时,**乡政府人员组织**村**社村民进行社长选举,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赵某某阻挠选举工作,张某某对在场的人进行辱骂,村民罗某某在劝阻中与张某某发生矛盾,随后罗某某朝张某某脸上打了一拳,张某某朝罗某某裤裆部位踏了一脚。
5、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无故阻挡罗某某在**采石时与罗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中张某某用头撞倒罗某某,用口咬伤罗某某大腿,并用石头砸伤劝架人巩某某的头部,后其子马某某赶到现场,不慎摔倒磕伤头部,张某某以其子被打伤为由住院治疗,索要罗某某医药费27000余元。
6、2018年5月,**乡**村**社村民张某某在该村荒坡上堆积一些石头并以一方1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便以村干部身份保护环境为名实施阻挡。并将人工装满车的石头给卸了下来,用石头砸了谈某某的车厢,对赵某某与谈某某进行辱骂。
7、被告人张某某2005年将家里存放的火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调查,该枪已于2006年上缴熊池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解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秦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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