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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石马山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肖某某到涟源市人民路金六福尚美店购买一枚女式戒指。11月15日、16日,肖某某安排谢某某、王某某到金六福尚美店内以购买了假戒指为由,阻拦顾客购买戒指,扰乱金六福尚美店的经营秩序。2017年11月16日晚,石某某(已诉)让刘某某(已诉)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已诉)、张某甲(已诉)、万某甲(已诉)、万某乙(已诉)、刘某乙(已诉)、蒋某甲(已诉)等人到五马紫金酒店大厅内集合。刘某某指示张某某、万某甲、刘某甲等人现场听石某某指挥,石某某在现场具体安排张某某、刘某甲、张某甲、万某乙等人。当晚21时许,张某某伙同刘某甲、张某甲、万某乙等人持棒球棒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路“金六福”珠宝店门街面上拦截该店员工郑某甲、易某甲、石某乙,并追着金六福老板林某甲的保安人员石某乙殴打,石某乙头部右侧被打破,手臂和腿部有明显的外伤。经鉴定,石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照片、通话记录、辨认笔录、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郑某甲、易某甲、吴玲院的证言;5.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6.同案人刘某甲、张某甲、万某乙、刘某某、蒋某甲、万某甲、刘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张某某的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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