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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乡**村**号,现住新昌县**街道**村**幢**室。2010年10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11月4日矫正期满。2013年7月7日因侵犯隐私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7月17日因吸毒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同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系何某甲朋友,胡某某、张某某借款给何某甲,后何某甲无力偿还,开始逃避欠款。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为向何某甲讨要欠款,先后多次采用贴身尾随、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何某甲及其家人进行滋扰,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为向何某甲索要欠款,到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村菜场附近何某甲的哥哥家门口,利用高音喇叭循环播放喊“何某甲,欠债还钱”等语音,滋扰何某甲家人。

2、2018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为向何某甲索要欠款,到上述同一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方式滋扰何某甲家人。

3、2019年1月15日21时至17日15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为向何某甲索要欠款,以贴身尾随的方式,跟随何某甲从嵊州市当代阳光浴场至新昌县景岳中医院、新昌锦宏大酒店、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等地,对何某甲进行滋扰、讨债。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与何某甲就债务纠纷已达成和解,何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高音喇叭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杨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祥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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