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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臭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路**排**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交口的交通银行柜员机取钱时,因卡内无钱而发泄情绪,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柜员机砸坏。经鉴定,被毁损的柜员机价值人民币5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聂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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