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周**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5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朋友黄某某的牌号为鄂A*****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洪山区团结大道**店门前,认为他人车辆挡住自己,为发泄情绪,遂驾车撞击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沃尔沃车辆,后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驾驶上述车辆,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青王路**小区内,随意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驾车撞击正在小区附近行驶的牌号鄂A*****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后撞击停放于路边的牌号鄂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牌号鄂A*****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牌号鄂A*****朗逸牌小型轿车、牌号鄂A*****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及**小区的道闸及铁门。经现场人员报警后,民警赶至**小区,将仍停留在现场的被告人张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认定,上述受损车辆及物品损失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7431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熊某某、付某某、何某某、张某甲、沈某某及**小区损失共计人民币111089元,上述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车辆损毁照片、收条、和解协议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行驶轨迹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8、证人证言;9、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3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贝曦
检察官助理:张 冉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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