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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到广州市越某某西胜街42号广州市青少年科技中心(广州市青少年科技馆),进入广州市青少年科技中心3号楼一、二、三楼,任意损毁财物,将科技中心的玻璃、消防栓箱,卷闸门等物打烂。被告人张某某在科技中心3号楼一楼大堂打砸卷闸门时,被保安员抓获,后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涉案损坏财物,经广州市越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人民币2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借酒醉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9张。

3.案件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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