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黄埔村牌坊西侧停车场门口路边等候出租车时,与路过的被害人梁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梁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砖块砸打被害人梁某某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本案卷宗1册3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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