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朔城区神头镇村委会前时,与驾驶叉车的田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将田某某和拉架的石某某殴打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行至朔城区神头镇东神头村村南处的一个农家小院,向工长李某某索要工程款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用啤酒瓶将李某某捅伤后离开现场。经朔州市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张某某之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