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院**号楼**单元**户,现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号院**号楼**单元**户。 2013年11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 2018年3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6月6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为报复其前妻弓某某,携带两个25响礼花炮,乘出租车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区,在**号楼**单元**层楼道内其前妻家门口,将礼花炮点燃,导致该单元**层楼道内三个防盗门、房顶、水管隔热棉多处炸痕。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对该楼住户的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破坏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2020年5月24日晚23时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机车宿舍申某某的川门火锅店内,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某等人酒后故意将饭店的啤酒瓶和餐具砸碎,离开饭店时被告人张某某向饭店喷射刺激性液体,王某某将饭店的餐桌掀翻,在场的火锅店工作人员和顾客感到身体不适,该火锅店无法经营。
2018年9月26日晚23时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解放路东北角茶座娱乐会所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口角,遂上前殴打任某某,扇其耳光,撕扯其头发,用脚踢其腿部,被在场人员拉开后,再次上前对任某某进行殴打。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8年6月3日凌晨0时30分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师街口东侧陈某某的唐久超市, 被告人张某某因询问咸鸭蛋价格时与店员郭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遂拿起门外小摊上的板凳砸超市门上的玻璃,后用脚踹,将超市门上的玻璃砸烂两块,价值100元。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礼花炮一个;2.书证:户籍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离婚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弓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段某某、栗某某等人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对张某某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8.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恐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且故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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