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无业。于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被害人丛某某性侵其前女友刘某某,遂带领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至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室丛某某住处,用拳头、甩棍对丛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后张某某又向丛某某身体泼尿液、逼迫丛某某舔其阴茎、脚趾,对丛某某进行侮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丛某某上颌面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鼻部、右肩部、左上臂部、右腰部、双膝关节部位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病历、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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