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9********,无业,临沂市临沭县**镇**村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101。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时03分,张某某在进入**酒吧时被陈某某碰了一下,后张某某追上前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将陈某某摔倒、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早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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