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凯、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界首市东城老张煎鸡馆锦华府房间吃饭。期间,因敬酒问题,张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受伤。同年9月22日,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右侧肩锁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9月10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9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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