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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用自己购买的挖掘机,在曹村镇栗园村西南角、山东侧及西北二坝子等荒地、坡地、鱼塘等处,以平整土地为由,私自挖土出售获利。埇桥区国土资源局、曹村镇政府多次以电话、书面、现场等方式责令其停止,并先后对其两次作出罚款处理,张某某拒不悔改,仍然继续挖土出售。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曹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曹村镇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开文、张某甲、武某甲、张某乙、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武某戊、武某己、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绘制的取土点面积图及统计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丽

姜智兵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捌拾叁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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