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1********,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征地补偿过低,妻子病世等为由,多次到孝感市孝南区**镇**产业园、**国道工地、**镇综治办等地逞强耍横,阻扰施工,造成恶劣影响。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到孝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修建**国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太低、其爱人在医院中病死、要求政府赔偿为由,在孝南区**镇综治办公地点拍桌吵闹,辱骂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人员多次报警,情节恶劣;
2、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修建**国道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为由,先后多次到施工现场,采取与现场施工人员拉扯、站在挖机前面等方式,阻挠施工,导致施工工期严重滞后,并造成施工方人工费、机械费等损失;
3、2018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到孝南区**镇**产业园施工工地,以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为由,通过指使他人砸毁挖机玻璃、抱住挖机不准施工、咬伤施工人员左手拇指等方式阻扰施工;
4、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在孝感市第一人医院因病去世,被告人张某某将妻子的遗体停放在孝感市**医院*楼**号病房内,并将该病房房门反锁,用病床将前后门堵住,拒不转运尸体长达18个小时,要求政府无罪释放还在服刑的子侄,赔偿医药费、丧葬费共计110万元等,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
另查明:自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湾*组村民将35亩湖田交由张某丙耕种。1990年左右,张某丙私自将35亩湖田挖成鱼池后,转给被告人张某某养鱼,后经村委会及村民多次向其讨要,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归还,强占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告知书、**镇人民政府文件、**镇**国道外迁指挥部土地面积统计表、**村**组**河分田到户情况表、**村**组村民情况反映、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发改委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图片、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黄某某、赵某某、金某某、徐某某、谭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闹事阻工,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威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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