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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宋某某,男,16岁,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被害人施某甲,男,16岁,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法定代理人施某乙。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宋某某经常电话联系其女朋友江某某,双方在微信中发生口角后均邀约他人到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见面打架。双方在朝阳街见面后因张某某父母及时赶到现场并劝止住双方。宋某某等人遂准备离开时,张某某突然持猎刀对宋某某、施某甲等人进行追砍,并造成宋某某左手臂受伤、施某甲腹部受伤。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其父亲电话报案后,在雅安市人民医院就医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被害人施某甲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宋某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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