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葫芦岛市建昌县**镇**街**号。因盗窃于2019年被建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来到喀左县**镇**村**组**理发店,在与店主李某甲谈话过程中得知后屋有人,张某某借买矿泉水为名到理发店东侧的**超市购买一矿泉水瓶散装白酒后回到理发店,在店内喝酒时被李某甲制止,张某某随即离开理发店到斜对面的**店喝酒,喝完后又回到理发店,先是拿剪子在自己脑袋上比划,被李某甲抢下,然后张某某在理发店用具筐内摸起一把钳子直奔后屋,被李某甲抢夺下来,张某某又转身拿起理发店内的链锁往理发店后屋走,又被李某甲薅住,将他手中的链锁抢下来。被害人李某乙此时从后屋的小床上起来与张某某见了面,张某某转身离开理发店到对面的**超市拿起肉板上的菜刀转身回到理发店,薅着被害人李某乙的头发往脸上打,边打边辱骂,张某某见李某乙脸上出血,便拿着菜刀离开理发店,并将菜刀扔在**药店门口的音响后面,随即被赶赴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8月19日,经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喀左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某、孙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寻衅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晓东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一件,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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