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哈尔滨市松北区****站科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单元****号)。2020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2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楼入口的道路上,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分别将被害人马某某、范某某、黄某某、刘某甲 、徐某某、迟某某、刘末乙、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将停放在该道路上的黑A****C、黑A****7、黑A****2、黑A****0、黑A****4、黑A****9、黑A****3、黑A****D、黑A****F、黑A****X划损。经鉴定:被损坏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6,100.02元。现被告人张某某已与10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

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6. 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于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松北区;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