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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营业厅营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里**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华源二里东门处,不配合出入证检查工作,无故损毁保安岗亭门、窗及升降起落杆,致保安员董某某右眼钝挫伤,左上臂皮肤裂伤。经鉴定,董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财产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3567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损坏的门、门槛、破损玻璃照片、损坏的起落杆照片、临时出入证照片、工程结算书、工程量核算表、发票、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说明、诊断证明书、急诊诊断证明、110接处警记录、谅解书、工作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席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3份;6.辨认笔录:被害人董某某、证人王某某、何某某、席某某、赵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岗亭内手机拍摄视频;8.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聂 朵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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