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非法上访,于2019年11月8日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因孙家寨村委不给其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村干部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原因多次进京上访。
在该张进京上访期间,接访的镇主要领导多次对其诉求进行口头答复,但该张不认可。针对其上访诉求,2018年12月25日,介休市国土资源局以介国土信处字(2018)第38号文书,就张某某反映孙某某毁坏耕地即伙同其兄违法占地的信访事项,书面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张某某,该张对处理意见不满意,但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2019年6月14日,介休市委主要领导召集市信访局、市纪委、农经办、义安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召开张某某信访诉求听证会,针对该张反映的问题给予政策方面的解答,该张现场表示不认可。
被告人张某某因不满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3日先后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分别予以训诫,严重影响了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周边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训诫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满足自己不合理的诉求,在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多次到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并被训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红
检察官助理:郭萍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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