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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对其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镇雄县泼机镇龙翔社区“和谐溜冰场”内玩耍时遇到邓某某与其男友何某甲,因之前追求邓某某未果,张某某心生妒意并决定“教训”何某甲,时至15时许,张某某到泼机街上购买一把黑色腰刀后返回溜冰场,在溜冰场的台球场旁趁何某甲不备用刀连捅其后背三刀,致何某甲左侧创伤性血气胸、左肺挫伤、背部裂伤,后经镇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害人何某甲此次损伤程度综合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3.证人邓某某、龙某某、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赵悦宏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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