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0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张某某醉酒后在昆明市盘龙区**街路边殴打女友马某某,后对上前劝阻的被害人邢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邢某某、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段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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