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1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巷村**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6弄11号钻石KTV大厅内,见被害人田某某搂抱其女友张某乙,即上前用右脚踹田某某致其倒地,田某某倒地时右手碰到放置于大厅的冰箱致伤。经鉴定,田某某右手第5掌骨颈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获得被害人田某某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人张某乙、王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上述时间、地点殴打被害人田某某致轻伤二级的事实。
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获得被害人田某某谅解。
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到案经过。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手机号码1500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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