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马某区**街道**商城**房,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马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按揭形式购买了马某区**花园三期房屋一套,自2015年1月8日起,被告人张某某以开发商未能及时为其办理房产证,多次到**进行非正常越级上访。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向马某县人民法院起诉马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经马某县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诉求已依法终结,后张某某仍多次以同一事由到**进行非正常越级上访。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被**市公安机关书面训诫十次、马某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四次。
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天欣商城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上访记录表等;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市公安机关书面训诫十次、马某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四次,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鹏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材料8页随案移送。
3.光盘4张、视频资料制作说明4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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