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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捕前住高碑店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5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秦皇岛公安处刑警支队抓获,于2019年4月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Q****R的本田轿车(乘车人杜某某、杨某甲)与王某某(在逃)驾驶的长城汽车先后行驶到白沟镇京白路与团结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因杨某甲酒后呕吐未能及时通行,被害人郑某某按喇叭催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驾车追逐并在友谊路华达电器门口处将郑某某驾驶的棕色尼桑轿车(乘车人杨某乙、蔡某某、郑某甲)别停。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用壁纸刀将郑某某下颌扎伤,扎伤蔡某某右上肢和左侧胸部并致蔡某某左手掌骨骨折,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杜某某、杨某甲对杨某乙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某某用壁纸刀将杨某乙左肩部扎伤。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杨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蔡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张某甲代其与郑某某、杨某乙、蔡某某于达成和解:张某某方一次性赔偿郑某某、杨某乙、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并已赔偿到位,杨某乙、蔡某某、郑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蔡某某、杨某乙、郑某某陈述,证人郑某甲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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