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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名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0月11日被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私藏弹药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纳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张某某、杨某某以双某某欠张某某的钱和拿了杨某某的手机不还的事由,来到纳某某******组双某某家中。在双某某家中,张某某殴打双某某,强迫双某某下跪,砸坏双某某的华为牌手机。后张某某、杨某某又将双某某带到尚某某家,在尚某某家张某某强迫双某某向尚某某母亲胡某某下跪并殴打双某某,杨某某打了双某耳光。在派出所民警出警的过程中、当着出警民警的面、张某某又殴打双某某耳光。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双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轻伤二级。经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双某被砸坏华为手机价格为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三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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