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街。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等人来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高新枫尚小区A座808室西安韦智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在帮其女友李某某索要租房定金未果后,又提出要求解决李某某被中介公司员工朱某某非礼一事,双方发生争执,中介公司员工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将李某某和朱某某带走调查。随之,张某某、王涛等人和中介公司员工下楼,后张某某、王涛在中介公司楼下借故对中介公司员工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受伤。后经陕西佰美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十级;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王某乙、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指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涛借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