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0034,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路92号居民。2016年5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将租赁其陕西**合作社养殖场的李某某、赵某某养殖的93头生猪强行拉走变卖,获得赃款23.3万元,后将赃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经鉴定,93头生猪价值240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 案卷两册,零散材料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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