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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张**,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47********,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曾用名张**,男,198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年初,被告人张**在荥阳市**镇**村***楼板厂,无故阻拦被害人王**的楼板厂施工作业,并辱骂楼板厂工人,并强行向王**索要财物1万元,经鲁**交协商最终王**向张**支付3000元;2012年,张**在荥阳市**镇**村**楼板厂,无故拦截楼板厂建设作业,并强行向王**索要5万元,王**未支付。

2、2013年7月份期间,犯被告人张**伙同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陈**驾驶的一辆紫色东风牌康巴货车(车牌号:豫C*****)七、八次,并强行向陈**索要现金大约400元。

3、2016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伙同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张**的红色三环创客牌小货车(车牌号:豫A*****)数十次,并强行向张**索要香烟和400余元现金。

4、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朱**的南骏牌货车两次,并强行向朱**索要财物共计100元。

5、2017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张**伙同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周**的红色东风牌货车(车牌号:豫Q*****)、龙工牌黄色铲车等车辆10余次,并强行向周**索要财物,周**未向其支付财物。

6、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伙同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周**的一辆蓝色货车(车牌号:豫A*****)20余次,并强行向周**索要财物,周**未向其支付财物。

7、2017年9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梁**的南骏牌轻型货车,并强行**索要财物,后梁**开车绕道离开;2018年3月份的一天15时许,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梁**的南骏牌轻型货车,并强行向梁**索要财物,梁**未向其支付财物。

8、2017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拦截被害人周**的一辆台翔牌黑色电动车并对该车辆强行扣留一天半之久。

9、2017年1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张**伙同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向被害人李**家拉砖的一辆蓝色时风牌四轮车,并强行索要两盒红旗渠香烟;2017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伙同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向李**家拉楼板的小型吊车,并强行向李**的公公张宗伟索要财物。

10、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伙同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周**的南骏牌货车、**板货车等车辆10余次,并强行向周**索要财物,周**未向其支付财物。

11、2018年3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向被害人张**家送楼板的两辆拉楼板的农用汽车,并强行向张**索要财物共计100元。

12、2018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周**的一辆蓝色南骏牌小型货车(车牌号:豫A*****)3次,并强行向周**索要香烟一盒和20元现金。

13、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张**强行无故拦截被害人李**的一辆红色三环创客牌小型货车(车牌号:豫A*****), 强行收取100元钱;2018年9月15日凌晨、2018年9月24日凌晨,被告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李**的小型货车(车牌号:豫A07CB0),并强行向李**索要帝豪牌香烟三盒。

14、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张**伙同张**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朱**的南骏牌货车2次,并向朱**强行索要两盒红旗渠牌香烟。

15、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在在荥阳市**镇**村其家门口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周**的唐骏牌小货车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张**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陈**、李**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鲁**、蒋**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书面材料、扫黑办批件及群众联名检举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随意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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