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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19日、2019年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2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7年11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与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清泉村盛城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因承揽工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为在砖厂老板面前展示自己的“了难”能力,带领“维妹几”、“浩妹几”(两人均在逃)等人携带锄头、木棍等工具在姜畲镇清泉村王某某家对李某某、凌某某进行殴打。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凌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帮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清泉村盛城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了难”等为由,分多次向砖厂股东强行索取钱款共计1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第一笔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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