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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鄢城办事处文昌路社区**组**号**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宜城市城投公司到鄢城办事处文昌路社区三组征地,实行统一收储,其中征用被告人张某某家0.42亩土地,应补偿其13580元钱。张某某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不腾地,要求最低给她五万元的补偿款。文昌路社区对于张某某的无理要求不予满足。从2018年5月至今,张某某以上述事由重复赴京上访8次,赴省上访1次,多次以上访为要挟,强迫文昌路社区支付钱财。

2018年5月31日,张某某与同组的毛某某、杨某甲以征地补偿款标准过低为由,赴京上访。文昌路社区维稳干部郭某某和熊某某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做张某某等人的思想工作,劝她们回宜城解决问题。张某某等人提出不报销五千元路费,就不回宜城,就要在北京上访。文昌路社区被迫支付给张某某500元钱。

2018年9月初,张某某和毛某某、李某甲以同样的事由赴京上访。郭某某和熊某某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劝她们回宜城。张某某等人提出最低要给每人三千元钱的路费,否则就不回宜城,就要在北京上访。文昌路社区被迫于2018年9月5日支付给张某某1000元钱。

2018年11月12日,文昌路社区换届选举,张某某和毛某某、周某甲以同样的事由去武汉上访。社区书记刘某某打电话劝她们回宜城。张某某等人提出必须要给每人两千元车费,否则就继续在武汉上访。文昌路社区被迫于2018年11月20日支付给张某某2000元钱。

2019年1月21日,张某某和毛某某、李某甲以同样的事由重复越级赴京上访,维稳干部徐某某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劝她们回宜城。张某某等人提出不给两三千元的路费就不回宜城,就要在北京上访。文昌路社区被迫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给张某某1500元钱。

2019年2月28日,张某某和李某某以同样的事由赴京上访,**组**王某某去北京将她们劝回宜城做工作。因为张某某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拒绝领取补偿款,多次赴北京上访,并经常以去北京上访来要挟,向文昌路社区索要5万元,否则就赴京上访。文昌路社区为了息诉罢访,被迫于2019年3月7日,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4万元(不含13580元土地补偿款)。张某某签息诉罢访保证书的时候,又以前几天去北京上访没给路费为由,要挟再给其一千元,否则就不签字。文昌路社区被迫又给了张某某1000元钱。

张某某以去北京上访为要挟,强行索要46000元后,以付给她的钱少为由,又以同样的事由分别于2019年4月9日、4月15日、4月29日、8月26日重复越级赴京上访4次。其中,2019年6月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之后,张某某继续在8月26日又以同样的诉求赴京上访。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记账凭证、领款凭条、信访案件台账、信访事项问题答复意见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周某乙、李某乙、杨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访为由,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汉玲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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