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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19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4日退查重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的一天,在兰考县谷营乡新农贸市场工地,被告人张某某阻挠拉简易房的车辆进入工地,并躺在拉简易房的车辆下面,不让施工方将简易房卸下来。

2,2017年7月份的一天,在兰考县谷营乡新农贸市场陈茂奎管理的工地,被告人张某某用三轮车围堵工地大门,阻止拉木料的车辆进入,阻挠施工。

3,2017年9月份的一天,在兰考县谷营乡新农贸市场黄丁丁管理的工地,被告人张某某以三轮车围堵工地大门,不让拉水泥的车进入工地,并跳进正在修建的下水道里, 阻碍施工。

4,2018年8月份的一天,在兰考县谷营乡新农贸市场黄同宇管理的工地,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强行拉闸断电的方式,阻碍施工。

5,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本村村民刘某某家中,进行谩骂、烧黄纸。

6,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对刘某某殴打,刘某某报警后,村干部出面调解,路上再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

7,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刘某某家中,对刘某某无故谩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陈某某领款条、谷营派出所接出警登记表;2.证人邵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董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邵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书堂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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