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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胡同**号,**小区**室,个体经营餐饮生意。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辛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3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时49分在辛集市**广场,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甲酒后因骂街发生口角,继而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尚某甲、雷某某看到后过来帮赵某甲,在互殴过程中,造成双方三人均受伤。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尚某甲之伤属于轻微伤,雷某某之伤属于轻微伤。2019年9月1日,张某某和尚某甲、雷某某自愿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孟某某、尚某乙、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甲、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人身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偶发口角引起斗殴,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晔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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