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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涿鹿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到涿鹿县安通公交客运公司滋事,持剪刀随意殴打该公司门卫人员唐某某,被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唐某某幸免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董某某、付某某、段某某、高某某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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