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号。2012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女友钟某某酒后到汨罗市**镇**超市购买槟榔,中奖后无理要求收银员彭某甲退钱,在退回钱后持传单砸向彭某甲时砸到了正在收银台结账的被害人彭某乙。彭某乙被砸后质问张某某,张某某便冲上前踢打彭某乙,随后彭某乙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张某某见打不过彭某乙便跑到旁边店内拿了一把不锈钢铲追打彭某乙,彭某乙则跑到另一边店内拿了一把椅子进行抵挡。钟某某见状冲上前殴打彭某乙,被彭某乙的妻子王某某上前阻挡后,钟某某又踢了彭某乙的女儿彭某丙一脚。此时,被害人任某某上前拉住张某某进行劝阻,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并持不锈钢铲将任某某的脸部划伤。经鉴定,彭某乙所受损伤为双上肢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任某某所受损伤为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胸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经汨罗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岳正义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7084、07073号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丁、王某某、彭某甲、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乙、任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