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文盲,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以上情况均自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去至广州市越某某麓湖路,用铁铲将停在路边的粤A3****、粤A3****、粤A2****三辆警车前挡风玻璃打破,随后于当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至广州市越某某豪贤路,用铁铲将停在路边的粤A9****车后挡风玻璃右侧打烂及粤A9****车前挡风玻璃左侧打烂,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粤A9****、粤A9****二辆警车玻璃的损坏价值为人民币3327元;粵A3****、粤A3****、粤A2****三辆警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3418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砸烂的警车玻璃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维修结算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7.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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