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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6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之前与被害人陈某某、杨某甲发生口角纠纷,遂和杨某乙(已判决)一同来到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官塘村**楼楼下,叫被害人陈某某、杨某甲下楼。被告人张某某和杨某乙、被害人陈某某、杨某甲走到旁边巷子后,被告人张某某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并用刀刺中被害人杨某甲臀部,杨某乙也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杨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侧尺骨上1/3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9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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