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浙江省宁波市**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家住河南省濮阳市*县**乡***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太空舱***室。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从浙江省宁波市来到被害人高某某工作的深圳市**医院,多次寻找其追求的高某某未果。同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儿童医院找到被害人高某某,遭到高某某拒绝,等候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某欲约高某某共进晚餐再次遭到拒绝。当日傍晚6时许,当见到被害人高某某及来接高某某下班的男朋友兰某某欲乘兰某某的同事孟某某驾驶的车辆离开时,被告人张某某随即上前扯住高某某的头发阻止高某某离开,遭到被害人兰某某制止。被告人张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壁纸刀割伤被害人高某某的右脸下颚、右肩及后颈,割伤被害人兰某某的颈部、胸部。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孟某某、被害人兰某某及闻讯赶来的路人制止,并被扭送公安机关。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鉴定,被害人兰某某所受损伤为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刀具一把(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情况查询等、被害人兰某某的病历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和民警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和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辨认笔录等;8.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光盘3张和现场录像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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