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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通程序案件适用)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打架被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派出所张边警务执勤点工作人员制止并劝离后,被告人张某某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手持管制刀具进入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派出所张边警务执勤点,砍烂该执勤点两张办公桌,并辱骂、恐吓现场的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国家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华 彦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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