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131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巷**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本市莞城区育兴路教育信息中心公交店附近时,一名骑着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差点撞到张,双方发生争吵。对方离开后,张某某想发泄情绪,于是用路边捡的石头将停放在路边的刘某某等10名被害人的粤SZ****等10辆汽车先后刮花,接着张逃离现场。粤SZ****等10辆汽车的维修费用共约36000元。
2020年9月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区**路**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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