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安徽涡阳人,现暂住浙江省余姚市**路**号(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23日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伟、被害人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与孟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佟某某在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东村“**小吃”店吃夜宵,期间上述四人均饮酒。后孟某某与佟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佟某某先行离开。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孟某某、刘某某也离开该小吃店。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途经金坛经济开发区东村“**大排档”外马路时,孟某某为发泄情绪无故将“**大排档”广告牌踢坏。“**大排档”老板娘张某乙见此情况遂上前找孟某某理论,后张某丙与被告人张某甲、孟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害人张某乙(男,37岁,河南淮阳人,系张某丙弟弟)赶至现场,并与孟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推搡。后被告人张某甲、孟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乙拳打脚踢,致其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当晚,被害人张某乙亲属见其受伤,遂追赶被告人张某甲、孟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甲在逃跑过程中因攀爬围墙,从围墙上跌落致头部、双下肢等处受伤并昏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丙、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余姚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