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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应县**乡**村**号,住该村。1989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正月,吕花疃村委邀请晋剧团驻村唱戏,安排演职人员居住在杨某某家中。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与杨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甲遂安排其母亲王某甲、妻子王某乙住进杨某某家中滋事,严重干扰演职人员演出及杨某某的家庭生活,唱戏活动被迫终止。之后张某甲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经多人调解,杨某某被迫给了张某甲人民币8050元。

2.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吕花疃村村民闫某某家中因琐事发生冲突。事后张某甲以自己在冲突中受伤为由,多次滋扰张某乙,张某乙被迫给了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

3.2017年秋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看到吕花疃村村民张某某在田地里放火为由,在村子里四处声称若张某某不找其“处理”,便向有关部门举报。张某某无奈之下通过张某丙给了张某甲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的母亲出殡时错挖了同村村民的坟地,此事被人揭发后,张某甲认为是邻居徐某某告发,遂多次给徐某某打电话骚扰纠缠。同年12月22日,徐某某因受不了张某甲的再三纠缠,便请张某甲到家中吃饭,并被迫给了张某甲人民币300元。

5.2020年正月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驾车撞到吕花疃村小卖铺墙上,当时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就在附近。事后,张某甲就以杨某某开车是想撞自己为由,多次滋扰杨某某,杨某某被迫给了张某甲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长期在吕花疃村无故或借故生非多次采取滋扰、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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